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交费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X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三、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在交费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当年 度有效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闫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X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 18-40岁: 160%; 41-60岁: 140%; 61岁及以上: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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