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重大疾病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凡出生满28日(含)至17周岁(见9.4)(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见9.6)。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下表中的对应比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附加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特别约定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我们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2.5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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