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如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双方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全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技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器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目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半周年日。若当月无时应的同一日,则以诚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锋义)、保险费纳定支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投保范围凡出生28日以上(含28日)、60周(见释义)以下(含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自您收本合同之目起,有15目的就球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本不相特,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 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地, 本合同即故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度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永#什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国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四和可选责任五。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进择技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按照您的进择承扣相应保险责任:2.4.1基本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国盘外出省以外的原因,经专料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板度换病(见释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园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全。
每种轻度换的轻度夹#保险金的#付次教以一次为限,峰付什后诚种轻度来病的#度换病保险全贵任件止。本合网轻度疾病保险金承计给付次教以三次为限,当系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本合网的轻度夹保险会贵任体止。因同一夹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外伤省事故导政被保险人和次春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度来#,本公司仅快一种极度换病给付轻度换病保隆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目起90日内(含第90日),国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国, 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申度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遗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团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国,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全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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