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2.4.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 10.4),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比例 18 周岁至 40 周岁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140% 。
61 周岁及以上120% 2.4.2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见释义 10.5),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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