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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安享金生两全保险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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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fen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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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7 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 时止。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4)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见释义10.5),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当日)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比例 0 周岁至 17 周岁100%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 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4.2 意外身故/全残保 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分别于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交费期间 3 年交5 年交给付比例 60%100%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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