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团体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了万能账户,对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进行独立核算。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以管理被保险人自行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团体账户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团体账户。团体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交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收取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团体。
费规模及业务性质确定,并载明于合同中。初始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5%。 (2)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由本公司根据团体的保费规模及业务性质确定,并载明于合同中。每一被保险人每月收取的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 4 元。 (3)部分领取费用、退保费用:按照部分领取账户价值、退保时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收取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团体的保费规模及业务性质确定,并载明于合同中。收取比例的最高标准如下表。保单年度(见释义 9.1)部分领取费用占该次领取账户价值的比例,退保费用占当时账户,价值的比例结算利率,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结算利率每月至少公布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包括年利率和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 24 时或本主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复利结算账户价值。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日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日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本主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0%,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7 账户价值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自行交纳的保险费或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交纳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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