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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费率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22-06-13
  • 资料大小:2.39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chenshu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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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1.2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为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释义)以上(含 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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