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10.4)计算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含)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见10.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10.9)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见10.10)(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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