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爱意康悦特定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爱意康悦特定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九十九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非首次投保;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每次在非医院药房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院外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院外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一)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院外特定药品清单内的药品;(二)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三)药品处方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四)单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三十日,且相邻两次开具同一药品处方的时间间隔不短于二十日;(五)在非医院药房购买。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适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并在保险期间内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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