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九十九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非首次投保;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生诊疗服务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当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静脉注射化学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免疫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内分泌疗法治疗、“恶性肿瘤——重度”靶向疗法治疗、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因前述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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