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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设计形态条款业务规则1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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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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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投保人发生“恶性肿瘤——重度”、高残或身故,  主合同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承保病种 “ 恶性肿瘤——重度”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产品免责条款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一、恶性肿瘤(重度)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一、恶性肿瘤(重度)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被保 险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二、身故豁免保险费(二)国 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  疾病保险可以与以下产品组合投保:  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 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 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国寿鑫享 至尊年金保险  (庆典版)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 、国寿鑫享金生年金保险(B 款)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国寿鑫裕臻享年金保险、国寿鑫裕年年年金保险 、国寿鑫(一)国寿 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  (重度)   疾病保险为附加险,不允许单独销售,   该产品与主 险组合投保时,  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须与其所附加的主险对应保持一致裕尊享年金保险 、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相伴两全保险、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国寿鑫惠赢两全保险等。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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