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 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 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重度”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因意外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 的“恶性肿瘤— —重度” ,本 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或最后复效)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一、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条款核心内容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产品条款核心内容,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 、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国寿鑫耀前程年金保险 、国 寿鑫享至,尊年金保险(庆典版)、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国 寿鑫享金生年金保险( B 款) 、国 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国寿鑫裕臻享年金保险、国寿鑫裕年年年金保险、国寿鑫裕尊享(一) 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为附加险, 不允许单独销售,该产品与主险 组合投保时, 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须与其所附加的主险对应保持一致。(二) 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 疾病保险可以与以下产品组合投 保:年金保险、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等。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保险保障,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 瘤——重度”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 合同所指“恶性肿瘤— —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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