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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年年年金保险利益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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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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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裕年年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裕年年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年金领取方式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定期领取和终身领取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第五条 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第六条 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首次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第二次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2%给付,第三次及以后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8%给付。

(二)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为终身领取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 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二)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中国人寿〔2021〕年金保险 149 号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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