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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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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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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八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中国人寿〔2021〕两全保险 150 号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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