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贝 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 28 日以上(含 28 日)、17 周岁(见释义)以下(含 17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 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3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在 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 /58 2.4.1 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 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 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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