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75 周岁(含 75 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 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 10.6] ;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7]。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 [见 10.8]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 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第 3 页,共 11 页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 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60 周岁 16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五、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给付比例 首个保单年度 100%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3.5%) (n-1) 其中,n 为保单年度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见 10.9],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 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 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