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0.6],我们不担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10.10]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见 10.11];(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 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2];(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5]的机动车[见 10.16];(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4 页,共10 页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1 条规定。
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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