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止。
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富德生命康悦星重大疾病保险(感恩版)条款第 4 页 共 45 页。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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