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超能保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演示* 本利益演示仅用于展示《和谐超能保重大疾病保险》相关利益及保障,具体保险责任以条款为准* 根据产品条款,下方演示利益为年度总额* 第二次“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第二次原位癌保险金不可兼得*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第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给付)。和谐超能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建议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1)与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持续。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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