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见释义),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8N-1,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3 / 10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见释义),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身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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