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和年领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 合同上载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不含当日),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当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选择为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60 周岁或者 65 周岁。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变更。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养老保险金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1)如果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2)如果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 11.6 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8)的机动车(见 9.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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