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9.2)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见9.5),(二)轻症疾病(见9.6),(三)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基础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见 9.7)并经医院(见 9.8)专科医生(见9.9)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 种),且确诊时未满 60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 种),且确诊时已满 60 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仅“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其余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见 9.10)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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