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至65周岁。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2.3.1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6),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7),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见10.8)、公务车(见10.9)或租用车(见10.10)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遭受该意外伤害时未满80周岁。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险人离开车厢时止。以上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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