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如 E 康悦百万医疗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 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非首次投保;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续保,或如果上一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的第五年,则需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提出重新投保申请。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保证续保期间为五年;若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保证续保期间为五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生效。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于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新的保证续保期间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新的保证续保期间为五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或保证续保期间届满重新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 6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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