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批注、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69 周岁1。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别为 5 年、6 年、10 年和 15 年,共四种。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约定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上海人寿盛世红福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第 4 页,共 10 页。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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