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含第 15 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 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2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3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1 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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