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 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一、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 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7]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见10.8]确诊初次患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见 10.9]的一种或多种、在医疗机构[见 10.10] 接受住院[见 10.11]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见 10.9]的一种或多种、身故、全残[见 10.12]、或初次被专科医生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见 10.1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 10.14],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第 3 页,共 39 页 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 10.15],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 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 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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