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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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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款)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日 期与主合同相同。保单年度、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1均以生效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 算。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须为主合同投保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或收到本附加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 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 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 份证件3,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 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疾 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责任。 1约定交纳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2.2.1 重大疾病豁免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4,共有 110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5,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6, 并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7由专科医生8确诊初次发生9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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