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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禧两全保险条款投核保规则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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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禧两全保险LE253投保及核保规则投保规则(一)销售渠道:经代渠道(二)投保年龄:下限: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日)上限: 70周岁(趸缴)65周岁(3年缴)60周岁(5年缴)60周岁(10年缴)(三)保险期间:至100周岁(四)交费期间:趸缴、3年、5年、10年(五)最低保费:下限:10000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而定,需为1000的整数倍。核保规(一)责任摘要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1.身故保险2.满期保险金1.  寿险职业类别为0类职业;2.  核保规则中被列为拒保的疾病或状况;3.  核保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九)是否适用于简易核保。

适用于简易核保,无职业加费和次标准体加费。(十)附加险搭配规则:可选:HA005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HA006恒大附加恒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HA007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HA014恒大附加恒久安心住院医疗保险PA033恒大附加恒瑞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的3.98%复利递增,即该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98%)。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7);(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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