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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20-10-21
  • 资料大小:833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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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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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8.6)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 1),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其他保险期间在 1年以上(不含 1 年)的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15);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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