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20)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含)。不同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同时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初次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的 2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于 25 周岁(含)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青少儿特定疾病(见 9.12),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青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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