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聚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表前海聚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源宝两全(红型)5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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