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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安享至尊年金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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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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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 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10 年、15 年、20 年三种,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 4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 1 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第 5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分别于第 5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年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交费期间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给付比例 60% 50% 60%,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的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2.4 4. .2 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2.4.3 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2.5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释义 10.4);(5)被保险人驶 酒后驾驶(见释义 10.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驶 驾驶(见释义 10.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0.7)的 机动 车(见释义 10.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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