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健康无忧C款特定疾病保险——保险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1/2),轻症(47种)给付基本保额20%!每种轻症给付一次!累计最高可赔三次!注:1.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以上需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及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1)如主险合同已经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次发生的轻症疾病的病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第1至第15种轻症疾病范围,且不同于主险合同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病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2)无论主险合同是否已经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本次发生的轻症疾病属于合同所指的第16至第47种轻症疾病范围,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当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或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及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及主险合同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业管规则,可搭配主险: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535)、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款)(544),可搭配豁免类附加险:附加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953),风险累计:以“0”计入被保险人重疾危险保额累计。无需体检、契调。健康/职业加费:本产品有健康加费,加费评点不超过150,无职业加费,新增附加险:1.仅可通过保全新增附加险的形式附加,在未申请过理赔的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535)、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款)(544)上。2.只能在主险保单生效对应日前30日内申请新增。3.新增本险种时不能同时新增其他险种,且保单中不能存在有效的附加轻症豁免(953),主险剩余交费期间应≥2期。4.因新增953时需计算主险和974保费,原则上不允许同时新增974和953。实务中如客户同时申请,个案支持先新增974,生效对应日后30天内交纳主险和974保费后操作953新增。解除合同:1.犹豫期内(交费成功后15天)解除合同:退还本险种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外解除合同:根据申请时间退还本险种现金价值。2.如主险解除合同,本险种应同时解除。3.本险种办理解除合同不受是否发生轻症保险金给付的限制。减保:不能单独办理减保。主险减保,本险种应同时办理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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