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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鑫悦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基础知识31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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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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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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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1.4)。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1.9)的机动车(见释义1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保险责任——特别关爱保险金,保单满五年,第五保单周年日,累计保费20%,特别关爱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特别年金。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二十九个保单周年日,每年给付一次,基本保险金额20%,生存保险金:1.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至第二十九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领取基本保险金额40%做养老金,终身加倍生存金(养老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保险责任——养老金,可享受公司分红,现金分红: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有效,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利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利的70%。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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