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申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 宣告死亡处理,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保险金的给付,一、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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