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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康睿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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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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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 1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1.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2 2 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额3 3 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根据《伤残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4 4. .6 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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