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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赢一生团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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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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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百年康赢一生团体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第三条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日至 60 周岁。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本公司不接受续保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果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投保人按续保生效时的年龄对应的当时续保费率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则续保合同自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但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80周岁,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第十九 条 被保险人变动,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而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加入本保险的具体时间将在本合同批单上载明。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 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 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 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 的参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 该 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对解除 该 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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