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1.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因重大疾病原因导致的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上述相关疾病诊断资料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出具,任何针对遗体检查的资料不能作为保险金申请依据。
申请身故保险金或因身故原因导致的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申请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 四 条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如已发生保险金给 付的,投保人不得申请减保。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申请保单贷款。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3.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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