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太平盛世至尊致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8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0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 意外伤害(见释 义) 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金。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不同日期罹患符合本合同第 9 条中所指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 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见释义) 超过 90 日(含),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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