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第七条 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足额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见释义)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足额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减额交清,犹豫期满后,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申请对本合同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投保人不需要按减额交清前约定数额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