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 1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4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 医院 5 由 专科医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保险费 约定支付 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 医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生 6 初次 确诊 7 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我们不再承 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的 责任。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