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突出——多倍保障产品责任摘要,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20%基本保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重大疾病保险金:单次最高100%基本保额(最高7次),给付100%基本保额与该项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合同继续有效。身故保险金:最高100%基本保额,给付100%基本保额-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最低为0元),合同终止。前10年关爱保险金: 50%基本保额(成人版)/100%基本保额(青少版),成人版在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青少版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20%基本保额,本公司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注:1.以上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系列的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2.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3.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
附加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本条所指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及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按照本条规定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患一次轻症*,保费就不用交!
注:1. 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同时确诊轻症和重大疾病,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在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4.如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主险身故保险金和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只给付其中一项。 6.上述主险指金色阳光少儿两全保险,附加险指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7.以上“周岁”指保单生效对应日。8.本案例为虚拟案例,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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