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祥佑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佑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详见释义)、不满 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 10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或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 10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 二 条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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