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祥佑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佑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详见释义)、不满 66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 10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或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投保人选择 10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1.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2 2. . 身体全残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身体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发生上述第 第 2 2- -6 6 项 情形 或在第 7 7 项期间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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