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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关爱健康防癌个人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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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轻度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 防癌网络医疗机构内肿瘤治疗所必需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住院、手术等预约服务。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若被保险人疑似初次发生肿瘤,需要我公司防癌网络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支持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癌网络医疗机构内肿瘤诊断所必需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住院、手术预约服务。每一 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疑似初次发生肿瘤而提供的门诊挂号、住院、手术三项预约服务各限一次。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 3 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对被保险人在防癌网络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2) 对被保险人在防癌网络医疗机构之外的其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 7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 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恶性肿瘤确诊前 3 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所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 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0.1%×实际住院天数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00 天为限。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00 天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豁免其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保留不定期调整防癌网络医疗机构的权利。本公司调整防癌网络医疗机构的,将向投保人发送通知,调整后的防癌网络医疗机构自本公司发送通知之日起生效,通知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保险人亦可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picchealth.com)或者致电(95591 4006695518)查询。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对于调整后不再属于防癌网络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将不再享受防癌网络医疗机构的待遇。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患有 遗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5) 被保险人 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6)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7)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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