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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关爱健康防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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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基本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 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 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80 周岁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主险合同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并入主险合同计算,不可分解。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护理保险金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老年 关爱 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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