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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费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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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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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除非本附加合同的条款明确表明其适用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DR005。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2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周岁。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止。第五条 犹豫期,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3 ,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适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如果我们按照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我们不会重复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适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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