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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金色阳光保险产品理念介绍业管规定40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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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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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倍。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身故保险金和附加金色阳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利益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倍,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利益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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