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 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 种 轻症疾病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 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 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青少年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 青少年 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 2 2 款 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